上传:小编 时间:2023-01-28 10:20:17
全省违规吃喝问题专项整治启动以来,各地各单位按照省委、省政府和省纪委监委部署要求,迅速动员部署,加强舆论宣传,组织专项检查,查办典型案件,有序推进专项整治各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1月16日,省委违规吃喝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湖北省领导干部抵制违规吃喝问题承诺书》,组织各级领导干部就自觉抵制十种情形的违规吃喝问题作出庄重承诺。
围绕党员干部关心的哪些饭不能吃、哪些饭可以吃等问题,湖北日报全媒记者采访了省委违规吃喝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负责人。
问:为什么要开展领导干部抵制违规吃喝问题承诺?
答:开展领导干部抵制违规吃喝问题承诺是专项整治的一项重要举措。为了便于领导干部甄别和记忆,我们对违规吃喝的十九种情形进行了归纳总结,在承诺书中列出了领导干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容易违反的十种违规吃喝问题情形,帮助领导干部认清规矩界限、提升思想自觉、形成行动自觉。通过在支部主题党日、组织生活会等支部活动上签订承诺书,促使领导干部增强廉洁意识,引导党员干部守规矩、知敬畏、明底线、作表率。
问:如何理解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
答:违规公款吃喝属于典型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其表现形式多样,且近年来呈现出更加隐蔽化的趋势。比如通过项目资金等专项工作经费支付吃喝费用;假借研究交流工作为名吃喝;将大额消费拆分为小额发票报销或长期挂账;以办公用品、宣传费、会议费等虚假名义套取报销餐费等等。以上这些行为违反了《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相关规定及有关公款管理的系列规定,都属于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等活动。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03条,对此类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问:如何理解“以无公函、伪造公函及‘一函多餐’等方式吃请,违规参加同城吃请”?
答:无公函不接待、不报销是公务接待中的“硬杠杠”。《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明确规定,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不得同城相互吃请。无公函接待,即接待单位对未出具公函的公务活动来访人员予以接待,并使用公款支付接待费用;“一函多餐”,即同一接待单位对出具一份公函的公务活动来访人员,安排多次工作餐;“伪造公函”,即通过弄虚作假、虚构接待事项、虚增接待人数等方式,违规吃喝或报销。在此类问题中,除了追究违规提供公务接待的责任人员外,还应追究被接待方、违规提供“空白公函”等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06条、第133条,准确认定性质和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问:如何理解“在公务接待中违规饮酒或者提供香烟、高档菜肴酒水”?
答:“酒桌上好办事”“无酒不成席”等积弊被群众诟病已久,在公务接待中提供高档菜肴、搞豪华宴请等挥霍浪费行为,违反国家财务管理制度,背离党的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都明令禁止工作餐内违规饮酒或提供香烟、高档菜肴或者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对此类违纪行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06条,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批评教育直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问:如何理解“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
答:违规公款接待、大吃大喝行为与党的性质和宗旨格格不入,与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背道而驰,严重破坏党和政府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违规超标准、超范围公务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主要指公务接待安排的迎送方式、陪同人数、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住宿、用餐标准和范围超过了《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当地公务活动接待的规定标准等。因工作需要在规定标准范围之内的接待是允许的,但超出规定标准范围的公务接待就属于违纪行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06条,对此类违纪行为,综合考虑违规接待超标准、超范围的程度,造成的浪费程度以及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程度,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批评教育直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问:如何理解“出入私人会所、私人会所性质的场所吃请,在企业和单位内部餐厅、培训机构违规吃喝”?
答:私人会所或私人会所性质的场所具有隐蔽性,组织和群众难以监督,容易滋生“四风”甚至腐败问题。实践中,一些单位、企业违反公务、商务接待规定,将内部食堂改造为仅供少数特定人员餐饮娱乐的场所,以此逃避监管。2013年,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严肃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的通知》等明确规定,党员干部不能违规出入私人会所。党员干部违规出入上述场所吃喝,既违反了不能违规出入私人会所有关规定,又可能违反了接受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违规公款吃喝有关规定,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92条、第93条或第103条,选择最能体现行为性质、处分较重的条款,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问:如何理解“组织、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球友会、牌友会等以拉关系为目的、带有‘小圈子’性质的吃请”?
答:根据中央纪委、中组部、总政治部《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规定,领导干部参加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活动,不得借机编织关系网、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通过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球友会、牌友会等名义,以拉关系为目的搞违规吃喝,容易产生“小圈子”,可能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及廉洁纪律,应根据具体情节,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49条、第74条、第92条或第103条进行处理。需要注意的是,党员干部参加正常范围内的老乡、校友、战友等聚会,进行健康文明、积极向上的人际交往,并不违犯党的纪律。
问:如何理解“在上下级、同事之间违规组织饭局,搞拉帮结派、利益交换、说情打招呼”?
答:《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反复强调严禁在党内拉私人关系、拉帮结派。
上下级、同事之间以拉关系为目的违规组织饭局,长此以往容易在党内滋生小山头、小圈子、小团伙。上下级、同事之间对于存在搞拉帮结派、互相利用权力谋取利益、有明确请托事项等情形的饭局,不能参加。为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9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34条均规定,不得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一旦违反,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党察看的党纪处分、警告直至撤职的政务处分。
问:如何理解“违规接受私营企业主宴请,指使、授意或者接受私营企业主为单位、个人的吃请支付费用”?
答:随着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断深化落实,“四风”问题隐形变异,一些领导干部“不吃公款吃老板”,严重损害了党的形象。有的私营企业主之所以愿意为单位、个人的吃请支付费用,说到底看中的是领导干部手中的公权力,是为了拉近与领导干部的关系,甚至“围猎”领导干部。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9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34条关于禁止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宴请的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党察看的党纪处分、警告直至撤职的政务处分。
问:如何理解“借考察、调研、检查工作等公务活动之机,违规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宴请”?
答:借考察、调研、检查工作等公务活动之机,违规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宴请,属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突出表现之一。如果在公务活动之外,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宴请,就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如果领导干部有这样的行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9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34条关于禁止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宴请的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领导干部警告直至留党察看的党纪处分、警告直至撤职的政务处分。
问:如何理解“其他违规吃喝”?
答:“其他违规吃喝”主要是指前述九类之外的各种隐秘手段、复杂情形,以防止规定不周延。纪检监察机关在执纪执法实践中需要严格把握、慎重适用,防止归责的随意性。一般掌握的标准主要有:一是把握行为的“危害性”,即以行为侵犯或者可能侵犯“党员领导干部职务的廉洁性”为实质判断标准;二是把握行为的“违规性”,即行为违反了《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三是把握行为的“可罚性”,即行为要造成一定的后果和危害,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四是把握适用的“一致性”,即要与前述9类行为的危害性大体相当,处理幅度上要大致平衡。在处理上,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41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18条等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的党纪处分,或者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问:违规吃喝问题如何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答:省纪委监委明确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严格依规依纪依法、依照权限查办违规吃喝问题,决不能损害企业的合法权益、公民的合法权益。在执纪问责中,坚持事实为上、证据为王,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强拉硬拽、不拔高凑数,确保案件经得起实践、历史和人民的检验。精准把握纪法界限,严格区分正常公务接待、商务接待与违反规定超标准、超范围吃喝的界限,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正常人情往来的界限,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正常履职与违反政策规定说情打招呼的界限,既严肃整治违规吃喝不正之风,又保护广大党员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积极性,努力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