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传:小编 时间:2017-09-29 10:43:25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以下简称“两个责任”),强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落实“两个责任”的总体要求
1.落实”两个责任”的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于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全省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要深刻认识“两个责任”的极端重要性,准确把握“两个责任”的基本内涵,自觉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政治责任,真正把各项规定和要求落到实处。各级党委和人大、政府、政协党组以及法院、检察院党组,要充分认识到落实主体责任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根本性和源头性举措,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切实当好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全省各级党的组织、宣传、统战和政法等部门要按照党委部署要求,认真抓好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任务的落实。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要履职尽责,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各级纪委要在党委的领导下认真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积极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要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成员的监督,更好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作用。要全面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突出抓好惩治腐败、作风建设、纪律执行工作,把精力放在“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上,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
2.落实“两个责任”的关系。全省各级党委要为纪委履行监督责任创造有利条件,并对纪委落实监督责任不到位、执纪不严肃、作风不扎实等问题进行纠正。各级纪委要加强对党委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对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进行督促和纠正,对违纪违规行为要严格追究责任。
二、党委的主体责任
(一)党委(党组)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
3.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地方和单位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和工作举措。定期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搞好责任分解,明确各责任主体的职责分工,推动工作任务落实。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发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作用,明确成员单位职责并督促工作落实,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来。督促下级党委(党组)履行主体责任,层层落实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工作格局。
4.选好用好干部。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健全科学选人用人机制,坚持民主集中制,坚决防止和严肃查处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坚持抓早抓小、治病救人,对党员干部身上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早发现、早教育、早查处。
5.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弘扬党的优良传统,坚决纠正“四风”,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行为,不折不扣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六条意见,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创新作风建设教育实践载体,建立健全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机制。
6.从源头上防治腐败。认真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深化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加强反腐倡廉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和执行,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积极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推动权力公开透明阳光运行,不断完善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长效机制。
7.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工作。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解决重大问题,尤其要支持纪委执纪办案,做到有案必查、有贪必肃,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
(二)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
8.加强研究部署。根据党中央、中央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地方和部门实际,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时作出具体部署和安排。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工作汇报,分析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现状,及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保证纪委履行监督责任。围绕容易滋生腐败的薄弱环节加强调查研究,建立完善有效管用的制度规定。
9.准确把握廉政状况。及时全面掌握本地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状况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下级领导班子以及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状况。
10.大力支持纪委工作。加强对案件查处工作的领导,敢于担当、敢抓敢管,推动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排除查办案件工作中的干扰和阻力,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采取积极有力措施,支持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
11.高度重视廉政教育。把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纪法规作为学习的重要内容,不断增强廉洁从政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定期组织并主动参加党风廉政建设系列教育活动,亲自讲廉政党课。支持和参与廉政文化建设,营造廉荣贪耻的社会氛围。
12.带头开展检查考核。坚持平时检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主动参加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检查考核,围绕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对被检查地方和单位提出要求。
13:做廉洁从政表率。模范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六条意见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按制度管权管人管事,自觉接受监督,促进权力依法依规行使。抓好班子、带好队伍,加强对亲属、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监督和管理,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醒,并督促整改。
(三)党委(党组)其他班子成员分管范围内的领导责任
14.主动研究部署。协助本级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分析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现状,并有针对性地指导制定与分管部门(单位)业务特点相符合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和推进措施,坚持做到业务工作与党风廉政建设同部署、同研究、同落实。
15.支持查办案件。对发生在分管范围内的违纪违规案件,及时揭露,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及时查处。
16.加强督促指导。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开展经常性的督促指导,对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整改,并及时制定防控措施和办法。
17.参加检查考核。坚持平时检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积极参与对分管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
18.严格廉洁自律。认真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六条意见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按制度管权管人管事,自觉接受监督,促进权力规范运行。教育管理好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醒,并督促整改。
三、纪委的监督责任
19.协助党委落实主体责任。根据党中央、中央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强调查研究,结合本地(单位)实际,向党委(党组)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建议。在党委领导下,发挥反腐败组织协调作用,整体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各项工作。协助党委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解到各部门,加强检查考核,促进各项任务落实。
20.维护党的纪律。坚决维护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加强对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群众工作纪律和财经工作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违反党纪的行为。把严明政治纪律放在首位,切实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严明组织纪律,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现象。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坚决查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行为,对因工作失职、监管不力的行为进行严肃问责。
21.推进作风建设。锲而不舍推进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六条意见落实。紧紧围绕“四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大明察暗访、信访举报、案件调查、惩戒问责、点名道姓通报曝光的力度,形成有力震慑。督促相关职能部门抓好作风建设方面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配套措施,不断健全有利于优良作风养成的长效机制。
22.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既严肃查处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违纪违法案件,又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加强执纪执法部门协作配合,建立健全腐败案件及时揭露、发现、查处机制。坚持抓早抓小,对党员干部身上存在的苗头性问题及时约谈、函询,加强诫勉谈话工作,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坚持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规范办案程序,加强案件审理,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加大对典型案件的剖析通报力度,充分发挥查办案件治本功能。
23.强化党内监督。严格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定期开展对党内监督各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党委落实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配合相关部门定期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况开展抽查核实工作。探索开展纪委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成员进行监督的试点工作。
四、落实“两个责任”的措施
24.推进纪律检查体制机制改革。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建立健全报告工作、定期述职等制度。建立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的机制,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研究制定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的实施办法以及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和副书记(副组长)交流、轮岗的具体措施,推动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深化纪检监察派驻(出)机构改革,充分发挥监督作用。
25.建立落实“两个责任”情况报告和通报制度。各级党委(党组)及其主要负责人每年12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党委和纪委报告本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情况。各级纪委每年年初以书面形式,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履行监督责任情况,定期向民主党派和党外人士通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26.建立地方党委班子成员带队检查考核落实“两个责任”情况制度。把落实“两个责任”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范畴,每年由党委班子成员带队进行检查考核,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明确整改意见,并对考核情况进行通报。强化检查考核结果运用,把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千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27.建立党委、纪委主要负责人落实“两个责任”情况评议制度。每年选择部分地方、部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和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向纪委全会述责述廉,集中报告本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两个责任”、个人廉洁自律等情况,并接受纪委委员现场评议。
28.建立廉政谈话制度。党政主要负责人与领导班子成员、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开展经常性的廉政谈话,把廉政谈话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述职述廉、任前教育的重要内容和必经程序,提醒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29.认真执行约谈和函询制度。严格落实《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进行约谈的暂行办法》和《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的暂行办法》,对党员干部存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早打招呼、早提醒。
30.组织开展巡视。省委巡视组把“两个责任”的落实情况纳入巡视内容,针对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不力、群众反映问题比较集中、作风和腐败问题比较突出的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专项巡视,突出工作重点,提高监督实效。
31.强化责任追究。研究制定责任追究办法,对不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或者出现重大腐败问题而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及时进行组织调整,并实行责任倒查。建立责任追究案件情况报告制度和典型案件通报曝光制度。
32.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对纪检监察干部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用铁的纪律打造反腐倡廉“铁军”。从组织创新和制度建设上加强和完善内部监督机制,防止纪检监察机关“灯下黑”的问题。
各地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