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传:小编 时间:2018-10-23 09:07:06
相关政策如下:
一、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实际报销比例提高到90%左右。
二、大病、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个人实际报销比例提高到80%左
三、年度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控制在5000元以内。
四、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
1、调整住院起付标准。对农村贫困人口中属于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取消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住院起付线。其他农村贫困人口住院起付标准为500元(三级医疗机构);在同一年度内住院2次及以上的,从第2次住院开始,起付标准再减半。
2、提高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基本医保(不含大病保险)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不低于70%(三级医疗机构)。
五、关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
1、调整住院起付标准。农村贫困人口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至5000元。一个保险年度内,多次住院只扣除一次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金额。
2、提高大病保险报销比例。符合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的个人负担累计金额,在起付标准以上至3万元(含)以下部分报销60%,3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以下部分报销70%,10万元以上部分报销80%。
3、提高保险年度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35万元。
六、关于医疗救助政策:住院治疗年度累计自负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经大病保险报销赔付后,按照3万元(含)以下不低于50%,3万元以上不低于60%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应不低于8万元。对农村贫困人口中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治疗,导致自负医疗费用较高的对象,按照每人每年500-1000元的标准给予定额门诊救助。对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治疗且符合特殊门诊慢性病的重症患者,扣除基本医保报销费用后,可参照住院救助标准予以救助。
七、关于兜底保障政策:住院治疗政策范围外医疗费用占医疗总费用比例不得超过10%。对于规定比例内的政策范围外医疗费用,在保证年度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不超过5000元的情况下,患者和补充医疗保险按照5:5的比例分担,超过5000元部分全部由补充医疗保险负担。
八、其他政策:
1、参加了职工医疗保险的农村贫困人口,按规定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后,由补充医疗保险补齐待遇。
2、农村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孤儿、贫困残疾人现行的医疗保障政策维持不变。
九、结算办法:出院后在住院收费室“一站式结算”。
十、具体结算办法以各县市区制定的精准扶贫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