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传:小编 时间:2020-06-23 16:31:33
识别非法集资 防范金融风险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
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公开性: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社会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二、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
1. 承诺高额回报
不法分子往往以高息回报为诱饵,编造“天上掉馅饼”“坐在家中致富”“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许诺引诱投资者心甘情愿将资金交给他们以求高额回报。
2. 编造虚假项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等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旅游项目开发、矿产开发、集资建房、健康养生、投资入股、消费返利、售后返租等内容,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
3. 利用网络
线下投资实体店,在网上搭建P2P投资平台;通过收取入门费、会费等方式进行网络集资、传销等方式,达到非法集资的目的。
4. 虚假宣传造势
不法分子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
5. 利用亲情诱骗
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有些参与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
三、非法集资主要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1. 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 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 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 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 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 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7. 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8. 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9. 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四、非法集资的危害
一是非法集资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和大量社会治安问题,甚至引发局部地区的社会动荡;
二是参与非法集资的当事人会蒙受严重经济损失,甚至倾家荡产、家破人亡;
三是非法集资属违法行为,参与者可能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受到法律制裁。
五、识别、防范非法集资的对策
1. 对高息诱饵不动心。对高额回报的宣传需冷静分析,试想,一个企业需要多高的利润率,才能支撑动辄24%以上的回报?
2. 风险与收益成正比。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如果有人介绍高收益低风险产品,背后往往隐藏着骗局。
3. 不崇拜不迷信。有些公司花费巨资搞宣传打广告,用造富的神话忽悠群众;甚至重金请来明星当代言,自吹自擂。
4. 不要抱有侥幸心理。有些人明知是非法集资,但贪图高收益,认为自己能及时抽身,须知非法集资是违法的,而一旦出事代价是惨重的。
5. 不盲从。有些人参与非法集资,是因为身边的亲朋好友推荐,或者看到亲朋好友参与赚取了高额利息,才盲目加入。
6. 掌握必要金融知识。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查询相关企业是否具备相关资格,紧盯企业的经营范围,看他是否有融资的资质。此外,非法集资往往借助传销手段,应注意识别。
六、有关注意事项
1. 金融业是特许经营行业,必须持牌经营
俗称的金融牌照是指相关机构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特定的金融业务的许可证,由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颁发。必须经许可才可开展的金融业务主要有银行、保险、信托、证券、期货、金融租赁、公募基金、第三方支付等。资产管理业务,属于金融业务范畴,必须持牌经营,必须纳入金融监管。居民如有理财需求,应当选择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代理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2. 参与非法集资,法律不保护,政府不买单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而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其它任何单位。集资款的清退应根据清理后剩余的资金,按照集资人参与的比例给予统一的清退。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其利益不受法律保护,所受损失不得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承担。
警惕利用疫情、复工复产等由头开展违法金融活动
骗局一:网络购物诈骗
疫情期间,不法分子利用人们对防疫用品的迫切需求进行网络购物诈骗,其中以卖口罩诈骗居多,物资没到手,反倒被骗。
骗局二:网络贷款诈骗
疫情期间,一些人为房贷、车贷、信用卡还款发愁。此时,骗子就趁虚而入实施贷款诈骗。网络贷款诈骗套路有以下几方面:首先,骗子通过互联网或手机发布贷款信息,以提供“无抵押贷款”“低息贷款”“免息贷款”为诱饵进一步骗取受害者的信任。其次,广大急需资金的企业主及个人一旦上钩,在按提示下载“XXX贷款平台”或添加微信、QQ后,便以缴纳手续费、保证金以及一定期限的利息等各种理由来骗取钱财。警方提醒,如需贷款应在国家正规金融机构(如银行)办理,切勿贪方便贪小利从不知名的借贷平台办理,这些平台往往不能“雪中送炭”,反而会“雪上加霜”。
骗局三:利用网课诈骗
疫情期间,学校延期开学、“停课不停学”,不法分子利用这一点,冒充老师潜入QQ群,以“网上授课收费”为由实施诈骗,或通过短信盗取个人信息。同学及家长如收到缴费或提供个人信息的通知,要主动去官方渠道验证通知的真实性。缴费前要和学校、老师通过电话联系等方式进一步确认,不向陌生人账户打款。
以案说法
武汉某房地产公司、李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武汉某房地产公司、李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是武汉市近年来开展打击非法集资专项活动中涉及的一起重大案件,该案涉案人犯26人,涉案单位1个,涉案集资未返还金额达人民币24亿余元,涉案投资人1.2万余人。2011年起,武汉某房地产公司为解决资金周转问题,以包租返利、到期回购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李某等设计基金产品,成立投资管理公司作为平台,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李某等还设计、开发、运营P2P平台,成立互联网金融管理中心,虚构债权转让标的,通过门店和互联网线上进行推广,承诺给予投资者固定回报,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江汉区法院于2018年9月对此案进行一审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李某等26人没有上诉,只有被告单位武汉某房地产公司提起上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作出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十堰蔡某、占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蔡某是十堰张湾区一药业公司的负责人,2013年至2016年期间,蔡某及其药业公司经理占某以公司需要资金周转、办理产权证、扩展业务等为由,向社会公众宣传其投资理财项目,并承诺月利息1.5%至2%,4年间吸引了150余人投资,共吸收资金6000余万元。后由于公司经营不善,蔡某资金链断裂,造成3500多万元资金无法偿还。2017年2月,张湾警方成功侦破了这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经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判决,蔡某、占某均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将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发还各被害人。该药业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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